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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是什么
释义
    1.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察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法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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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