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拍卖后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该怎么办? |
释义 | 司法拍卖是指法院根据程序处理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拍卖不成功时,可再次拍卖,若仍不成功,动产可交给执行债权人抵债,不动产可进行第三次拍卖。若三次拍卖仍不成功,且债权人不接受财产抵债,法院可解除查封并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若拍卖后仍不够抵债,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无可执行财产则中止执行。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二、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处置 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2、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4、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司法拍卖后不够抵债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拍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 结语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拍卖不成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再次拍卖。对于再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法院可以将其作价抵债或退还被执行人。对于再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如果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或无买受人愿意以保留价购买,法院可以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若司法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则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