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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后还会有债务债权吗
释义
    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债务无法清偿时应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免除债务,清偿顺序为全体债权人优先。破产程序结束后,剩余财产用于追加分配或指定保管。撤销的清算组可申请恢复或重新成立。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拓展延伸
    清算后的债务债权如何处理?
    清算后的债务债权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清算程序将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分配,以偿还债务。其次,根据清算方案,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偿还,优先偿还优先债权。对于无法偿还的债权,可能会进行部分或全部豁免。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清算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支持其债权主张。在清算过程中,债务债权的处理将受到法院或清算委员会的监督,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因此,清算后的债务债权处理将依法进行,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可免除破产企业债务,但需优先偿还债权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有剩余财产,应用于全体债权人清偿。若破产清算组未撤销,可主张债权或财产权益;如已撤销,可申请恢复或重新成立清算组。清算后的债务债权处理需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分配,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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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