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市失业保险购买比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需缴纳2%的失业保险费,而职工本人则需要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员工上月工资,上限为300%,下限为60%。失业保险金是直接发放到银行卡的,外地户口也可以在成都市领取。办理流程为用人单位先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确认终止社保关系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失业保险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 法律分析 成都失业保险的购买比例如下:用人单位需缴纳2%的失业保险费,而职工本人则需要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员工上月工资。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二、成都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成都失业保险金是打直接发放到银行卡的,外地户口也不需要回到所在地领取的,在成都市就可以领取;在成都市领取的材料如下;领取流程是带上材料到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可以办理,在成都市缴纳的失业保险,只可以在成都市领取。 需要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失业人员需提供“成都银行”银行卡;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先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确认终止社保关系后,按规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二)失业保险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四)失业人员按规定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需本人持身份证、一寸照片4张)和“失业登记”后,次月起按规定按月签字申领,申领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成都市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事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如何参加成都市失业培训 首先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然后根据户口地选择培训地点,填表后到街道办理处报道,月初报道,月末领取失业金。成都有的区要培训,有的不培训,有的时间较长,有的较短。本人可以代办申请手续和提供相关咨询(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外地户口、本地户口均可参加。 五、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目前我市的标准:每人每月595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都区)和每人每月546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六、成都失业金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需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而领取期限则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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