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1、认识因素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间接故意杀人罪,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2、意志因素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罪,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3、行为因素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间接故意杀人罪,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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