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指导填表。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完整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当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对其《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所填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照片采集。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申请人头像信息,导入电脑进行存储。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数码相片,需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是否同一人,无法判定的不予接受。 (5)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以办证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在申请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 b、在申请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核查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申领居住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