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陪审团成员有哪些? |
释义 |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资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些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分析 陪审团由人民陪审员组成,他们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的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会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一个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事务管理。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相应的管理部门。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不能由怎样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人民陪审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拓展延伸 房产欺诈消费者怎么办 房产公司欺诈消费者,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该房产机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本文讲述了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资格要求以及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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