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供暖条例细则 |
释义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50条,自2014年8月1日起。 辽宁省城市供热面积总计94亿平方米。做好城市供热工作,对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进该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用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集约化经营为目标的供热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城市供热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经营管理体制不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供热工程建设和管理不衔接、供热管理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设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等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因此,为了适应该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从该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城市供热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 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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