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的携带单位书面申请、企业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当场进行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窗口办结,申请人当场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