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修路占地属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征用土地的行为,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到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到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