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8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