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 购房 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 个人所得税 证明或 社会保险 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 民法典 》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客观: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