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上诉程序规则内容 |
释义 | 本文概述了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基本内容。这些规则包括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审判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 法律分析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简介: 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规定得相对简明,不像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全面。为了帮助读者概括了解这两部规则,卞*林博士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进行了概述。卞*林博士曾于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有比较系统的研究,相信他的介绍定会有助于读者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 联邦上诉程序规则内容: 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审判,二是公开审判。所谓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如何衡量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延误的长短,延误的原因,被告人有未主张这项权利以及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后果等。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六条修正案对此均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将标准控制在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之罪行时,有权要求经陪审团审判。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于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二是任何人被定罪只能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因此,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宣传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审员错误地考虑并非在法庭上出示的资讯。为了控制或消除不当宣传的影响,保障被告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师向社会泄露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以限制。如果被告人的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定罪将被撤消。 五、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一权利存在于所有刑事诉讼之中,包括审判、预审和未成年人诉讼。但是不适用于纯粹调查的程序,如大陪审团程序,尸官的询问,和立法机关的调查。对质权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向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的权利;亲自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了解控诉方证人身份的权利。 拓展延伸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是指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种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ule 1: 程序开始原则 程序开始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案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审判等环节。在联邦刑事诉讼中,程序开始原则要求联邦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必须在14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否则案件将自动关闭。 Rule 2: 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充分的法律 representation、公开审判、避免遭受不当审问等。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受到公正的待遇。 Rule 3: 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联邦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等。同时,证据的收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包括搜查、扣押等程序。 Rule 4: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它包括庭审、陪审团制度等。在联邦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庭审的程序、陪审团的选择等。 Rule 5: 判决和裁定 判决和裁定是刑事诉讼的结果,它们对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联邦刑事诉讼中,判决和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判决的合法性、裁定的公正性等。 总之,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重要法律制度。 结语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虽然相对简明,但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全面。卞*林博士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本保障,如果受到侵犯,有关定罪将可能被撤消。 法律依据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12-22)\t第五十条\t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12-22)\t第二十二条\t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12-22)\t第三十二条\t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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