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务工经商的户口,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