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等; (二)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