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是侵占罪中的一种,主要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数额较大为5000元到2万元之间,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出于故意实施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万元之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吧。 法律规定侵占他人交给自己的保管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的,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同时还要拒不归还。 而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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