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法规 |
释义 | 律师分析: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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