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投标法中的利害关系是: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