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的特点是: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询价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法具有公开性、政策性、规范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项目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