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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等待开庭的证据可以交换吗
释义
    法律分析:等待开庭的证据可以交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必须发生在当事人答辩期满至庭审前。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规定,但应当在庭审前和交换之日举证,这是保证庭前证据交换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证据交换的时限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对应,关系密切。两者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制度规范。证据交换时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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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