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扒窃案件财物价值评估标准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无论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查处,其中达到规定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情节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20000元以上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案件适用相同标准。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拓展延伸 扒窃案件中财物价值评估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点 《扒窃案件中财物价值评估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点》是为了确保在扒窃案件中对财物价值进行准确评估而制定的一套标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扒窃案件,无论是个人财物还是商业财产。评估标准的实施要点包括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财物的实际价值、考虑财物的状况和市场价值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此外,还需考虑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和合理。评估标准的实施要点还包括评估师的资质要求、程序和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提高扒窃案件中财物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结语 公安机关应当对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进行认真受理、登记和查处,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大小。符合当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案件应立即立案处理,而使用暴力手段、多次作案或情节严重的案件也应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案件被视为重大案件,而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则被视为特大案件。《扒窃案件中财物价值评估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点》确保了对扒窃案件中财物价值的准确评估,包括收集证据、分析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并考虑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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