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 应当无 债权债务 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 法规 被 立案 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 清算 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 诉讼 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意!!!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 02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 承诺书 (原件1份); 4.注销公告(原件1份)。 > 03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流程(精简) (一)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二)发布注销公告; (三)异议提出程序; (四)核准注销; (五)公告 营业执照 作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