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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汇票的七个绝对记载事项
释义
    1、表明"汇票"的字样。
    学理上将这种记载称作“承兑汇票文句”。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汇票票据载有承兑汇票文句,这是两大法系承兑汇票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别。我国采用与大陆法系一致的规定。但由于我国采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承兑汇票文句已经印制在汇票表面,并且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记载,出票人自己只需选择正确的票据填写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附条件,则汇票无效)。
    学理上称“支付文句”或“支付委托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文句一般表述为“凭票祈付”、“凭票付”或“请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字样。在我国的实践中支付文句也是统一在承兑汇票上印制好的,无须出票人另行填写。需要强调的是,承兑汇票的支付文句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附条件支付委托,包括支付条件的添加和支付方式的限制,都将导致承兑汇票不产生效力。
    3、确定的金额。
    承兑汇票上不仅要记载金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必须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数额。任何对承兑汇票金额的不确定的记载都可能导致承兑汇票不生效力。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人。出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姓名,并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付款。至于拒绝付款是否违反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但是,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人姓名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记载付款人,持票人就没有承兑和付款的请求对象,汇票关系根本就无法建立,没有记载付款人的汇票不生效力。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等承认无记名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就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而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我国台湾“票据法”第25条第1款)。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内地,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收款人姓名必须记载于汇票表面,即使在己受汇票中也是如此。
    6、出票日期。
    承兑汇票的实际出票日与汇票表面记载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这时应当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是由票据文义性决定的。票据日期的书写应当规范,载明具体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个记载的缺失和错误都会导致汇票无效。实践中的出票日期还必须是大写的。
    7、出票人签章。
    作为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的出票人当然应该在汇票表面表明其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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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