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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票必要记载事项有什么未记载者本票无效?
释义
    法律分析:本票出票时的必要记载事项有两种: 一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一种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一、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本票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各项:
    1、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表明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文字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的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出票人承诺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接受本票支付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本票上记载的、签发银行本票的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行为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由出票人签章。
    二、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票据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
    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日期记载这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而在付款地及出票地记载上,与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大体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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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