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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抵销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一、诉讼时效已过的解决方式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我国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债务(权)的承认,只是以原债权债务的内容为基础的新的债的关系产生,从理论上讲,这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原债务(权)诉讼时效的恢复或中断、中止及延长。部分承认债务(权)亦如此。
    3、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
    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二、债权债务互抵相关知识的汇总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另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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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