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及处理方法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违反探望权的一方可能被法院中止探望权。探视方式分为探望性和逗留式,包括见面、短期生活、通信、共进餐等。探望权应有利于子女成长,如有损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中止探望权,消失后可申请恢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方违反探视权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方违反探视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几种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结语 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法律的重要目标,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对于违反探望权的一方,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以保护子女的利益。探望子女的方式主要有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双方应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有损子女利益,可申请中止并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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