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若是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这个阶段家属可以去看望人犯。 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去拘留所和嫌疑人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被羁押的人员也依旧有通信和会见的权利。人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人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看守所的会见区进行。 其委托的律师会见人犯事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