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融资融券开户条件:(1)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2)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证券类资产包含普通帐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3)风险测评结果须为积极型/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两年以内;(4)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5)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6)不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7)未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8)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证监会要求为准,若最新监管要求有更新,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