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铝灰应急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规范贮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铝灰(渣)贮存场所,贮存场应采取防风雨、防晒、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及包装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应规范铝灰(渣)包装,保证装载容器应完好无损。 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落实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管理计划备案。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详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铝灰(渣)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当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 合法利用处置。自行利用处置铝灰(渣)的,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利用处置设施及其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接收其他单位产生的铝灰(渣)进行利用处置的,应执行危险废物环境许可制度,接收单位应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21年版)要求的除外),运输应使用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拟转移铝灰(渣)数量、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转移铝灰(渣)到重庆市外贮存、利用、处置的,应当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跨省转移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规范台账。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建立铝灰(渣)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其产生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申报登记。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上年度铝灰(渣)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当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重新申报。 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要通过“危废通”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的信息追踪。精细化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 其他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源头分类、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有关制度的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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