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和遗忘物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及拾得人的义务。遗忘物是因疏忽而忘记拿走,通常容易找回;遗失物是意外失落,难以找回。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丧失占有、无人占有和有主的动产。拾得人的义务包括报告、保管和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法律分析 一、遗失物和遗忘物判断区分在哪些方面?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后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在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 2、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至于丧失占有的原因则不管; (2)须无人占有,即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若有人占有则非遗失物,并且在拾得人发现遗失物之前有一个不为任何人占有的时间段; (3)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对象。 3、由此可见,遗失物有一个阶段是处于无人占有的阶段,而遗忘物在占有变动中不存在这个阶段;遗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动为之的结果,而遗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则是由物主的行为造成的。不管遗失物还是遗忘物,丧失占有的原因有所不同,只求丧失的事实。如所有人遗留在他人的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物主丧失占有的同时又为他人占有,因此这些物品就是遗忘物。误取误占物,因错误而交付的财物按照定义属于遗忘物的范畴。 二、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结语 遗失物和遗忘物在判断和区分上有着明显的差异。遗忘物是指因疏忽而将财物放置某处后忘记拿走,而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大意而在某处失落。遗忘物一般较容易找回,因为持有人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的所在位置,而遗失物往往不知道具体丢失的地点,因此难以找回。拾得人有报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将其返还给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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