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满足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并获得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监督机构。验收过程中,各方汇报工程情况、审阅档案资料、查验实体质量,并形成验收意见。若意见不一致,需协调后重新组织验收。 法律分析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哪些 1、具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3、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4、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什么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结语 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多项条件,如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单位需汇报工程履约情况、审阅档案资料、查验工程质量等,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若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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