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撤销受第三人胁迫与不知情的对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第三人的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胁迫与不知情的对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