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单位集体办公务卡有被拒的吗
释义
    不影响什么,公务卡也属于普通的信用卡,因工作需要而办理,不办也没事。
    公务卡是中央财政预算公务卡的简称,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和使用的,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私人消费的信用卡,且不可办理附属卡。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
    基本含义
    所谓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
    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能够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同时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的基本属性,提取现金免利息。[1]
    特点
    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
    即公务卡能够像其他信用卡一样,由持卡人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并形成相关消费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卡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现代支付结算工具。
    具备财政财务管理属性
    即公务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卡,而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公务卡在卡种选择、额度设定、组织申办、结算报销和支付结算的信息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普通银行卡的专门管理制度规定,
    因此,公务卡又属于财政财务管理范畴。公务卡这两个属性不可分割,不能简单地将公务卡作为一种替代现金支付的结算工具来理解。
    作为公务业务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公务卡操作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以后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消费时,可以不再预借现金,而是持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即银行的小票),
    例如,某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消费时,可以不再预借现金,而是持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出差回来后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
    作用
    推行公务卡,就是在公务小额支出中率先全面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同时利用银行卡支付系统协助财政部门实现对公务小额支付的全程监控,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因此做好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意义重大。
    1.有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因为预算单位不同于企业,企业要靠自身的经营获得运转资金和利润,而预算单位不能靠自己的行政业务活动获得所需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拨入资金完成行政业务活动。
    而财政资金的来源是广大公众纳税人交纳的各种税金,公众有权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财政资金,确保政府集中财力解决民生问题。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大力压缩公款招待、公务用车以及公务人员差旅费等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把有限财政资金用于民生问题,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2.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预算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
    推行预算单位以公务卡结算方式取代现金结算方式,实现支付信息的电子化,不仅方便了公务小额支付,而且财政部门能够将公务支出信息统一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的范围,保证每一笔财政支出都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3.有利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减少现金流通。大量现金的使用不仅影响资金流动效率,而且现钞的印制、运输、保管、清分、销毁、防假,消耗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大量现金的使用,为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行贿受贿、金融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不利于改善经济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所以,减少现金流通,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1: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