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便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二、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以报复他人、争夺霸权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构成的犯罪。它们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但也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1、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聚众斗殴犯罪要求具有聚众斗殴的形式,至少三人以上。在刑罚方面,聚众斗殴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2、客观表现的差异。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为:肆意挑衅、无理取闹、欺凌、破坏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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