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可以选择与哪些保险公司合作,但不能因为病人所购买的保险与自己不合作,而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如果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与病人所购买的保险公司没有合作,导致病人无法享受保险理赔,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与病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信、有利于病人等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五条,保险人拒不承保、拖延承保、提高承保条件或者增加承保附加条款等情况,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拒绝病人合理请求,未及时提供急救措施等,造成病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