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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股骨头更换评残等级是什么?
释义
    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更换的评残等级为十级。若工伤导致股骨头置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24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可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工伤残由当地劳动部门与地市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共同实施。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更换的评残等级是什么?
    交通事故造成股骨头更换的评残等级为十级。若工伤导致股骨头置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24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可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工伤残由当地劳动部门与地市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共同实施。
    二、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断续工作;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后,应当在医疗救助结束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伤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结束后再根据相关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在伤残鉴定过程中严格禁止出现伪造相关病历骗取赔偿的行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股骨头置换是一种常见的骨折类型,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的缺血性坏死,可能需要进行股骨头的置换手术。在进行手术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股骨头的缺失程度、移位情况、骨折块的移位情况、髋关节的活动度和稳定性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骨科学会(AAOS)的分类标准,交通事故股骨头置换的伤残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 缺失的股骨头数量:根据WHO标准,股骨头缺失数量小于20%时为I级,21%至50%时为II级,51%至80%时为III级,81%或更多时为IV级。
    2. 移位情况:根据AAOS标准,移位程度分为1至5级,其中1级为无移位,5级为严重移位。
    3. 骨折块的移位情况:根据AAOS标准,骨折块移位分为1至5级,其中1级为无移位,5级为严重移位。
    4. 髋关节的活动度:根据WHO标准,髋关节的活动度分为0至5级,其中0级为完全不能活动,5级为完全活动。
    5. 稳定性:根据WHO标准,稳定性分为1至5级,其中1级为最不稳定,5级为最稳定。
    根据以上因素,交通事故股骨头置换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评定。
    结语
    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更换的评残等级为十级。若工伤导致股骨头置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24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可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工伤残由当地劳动部门与地市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09-18)\t第三十四条\t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4-04)\t第二十条\t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三条\t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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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