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一定要户口本吗 |
释义 | 结婚一定要户口本。当事人自愿确立婚姻关系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法提供相应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补交证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本丢失的,可以去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补领,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就会发给一本新的户口簿,当事人拿到户口簿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因此办理婚姻登记,一定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户口本。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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