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投资收益,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