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