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材料 补正材料(补正材料请上传至此); 查封、异议、抵押登记符合要求的证明; 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文件; 转让双方资信证明;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附宗海位置及界址图txt坐标) 二、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办理条件 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6.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7.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8、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办理依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三)国防建设项目; (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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