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小区地面车位合法吗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规定和归属情况。地面停车位分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也可以委托物业进行收费。对于首层架空停车位和独立车库,其所有权则不同。 法律分析 一、关于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规定 1. 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地面停车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第二类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三、在自己小区停车收费合法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第888条及第889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拓展延伸 地面车位是城市里常见的停车场所,然而在某些地区,地面车位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关于地面车位的法律规定和归属,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规划用于停车的场所应当优先用于停车。因此,如果地面车位被占用了,车主可以依据该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其次,关于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七节第五十八条规定,地面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租赁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在出售、租赁等行为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地面车位的归属。 然而,一些地区为了保障交通和市容市貌,可能会对地面车位进行规划限制。例如,有些城市规定,在某些区域内不得设置私人停车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寻找其他的停车场所。 此外,一些车主可能会将地面车位用于非法用途,例如违规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针对这些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地面车位的法律规定和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于车主而言,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占用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同时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划相配合,确保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市容市貌的有序。 结语 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规定和归属问题,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车位的归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地面停车位可以分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归属为开发商所有,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对于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对于首层架空停车位,归属为业主共有,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对于独立车库,归属为开发商所有。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方面,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同时,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物业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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