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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补偿款?
释义
    1、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有权分割公租的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如下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一、哪些人员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
    1、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可视为公房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1)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2)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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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