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是怎么处罚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罚款2000元—5000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扣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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