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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有哪些特征
释义
    法律分析: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方法。
    主要包括: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一、构成本罪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会计私吞公款的将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会计掌管着公司的资金和财务凭证,但是如果借助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侵吞企业财产,不光是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遵守执业准则,是每个执业人必须具备的职业规范。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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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