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一、寻衅滋事和抢劫有什么区别 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确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极易混淆,两者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某种相似性,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要区分清楚“强拿硬要”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抢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 1、两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 2、两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社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不去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 3、两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①占有财物的暴力强弱程度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②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抢劫中“强拿硬要”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 从本案的情形来看,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犯叶某强索财物共二次,从被告人选择作案地点、选择作案对象等,反映张某等人并非无事生非,其主观目的均是为了劫取财物,而非为了教训被害人来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二次强索财物,均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均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其中第二次还实施了罚跪,情节恶劣。本案由于8800型手机未作鉴定,抢劫金额不能认定,两次抢劫金额仅能认定为459元,但是抢劫金额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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