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尊敬的小区领导:您好!我于xx年购买了小区号楼单元室,年拿到钥匙后,我怀着激动、兴奋的心情请装修公司装修房子,拖着岁病痛的身体,起早贪黑、跑前跑后的设计、装修了半年多,经常是一边输着液一边搞装修。虽然辛苦,但看着焕然一新的房子,想着我的孩子将在此结婚生子,身为父亲,我感到了满足。因为是给孩子准备的,所以装修完之后,我就锁门闲置了。可没想到,就在这之后,竟发生了两次跑水,雪白的墙壁上一片一片的水痕让我半年多的辛苦付之东流。原以为是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碰破了暖气管导致跑水,找到装修公司后,装修公司刨开地砖,进行暖气打压,经过多次打压、多次检测,得出不是暖气跑水的结论。因此,所有费用就由我担负了。看着眼前一天没住的新房被水泡的惨状,想想一年来为防治跑水所付出的努力和内心所遭受的煎熬,至今未搞清跑水原因、还要负担所有维修费用的现状,都令我心痛不已:我买的是新房,一天都没住,装修公司没责任,那这责任该由我承担吗!请各位领导理解我的苦衷和心情,免去我年的取暖费和物业费,用以维修房子。恳请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