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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下班途中的自行车意外
释义
    上下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只有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等情形。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发生工伤,可以向单位请求赔偿并与保险公司交涉。
    法律分析
    上下班骑车摔倒了算不算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算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在单位里面都会缴纳工伤保险,关于法律的规定是员工缴纳一部分的工伤保险费用而单位要缴纳另外的大部分工伤保险,所以如果发生工伤之后,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单位请求赔偿,单位再与保险公司交涉。
    拓展延伸
    突发状况!上下班途中的骑车意外引发紧急情况
    在这个令人意外的事件中,一名上下班途中的骑车者遭遇了一场突发意外,引发了紧急情况。据目击者称,这名骑车者在繁忙的交通路口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交通堵塞和紧急救援的需求。紧急服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受伤者进行了急救,并将其送往附近的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这起骑车意外引发的紧急情况引起了路人和过路车辆的关注。交通警察立即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保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同时,相关部门也对该路口的交通安全进行了全面检查,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这起意外事件再次提醒了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骑车时要特别小心,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同时,也呼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改善,提高道路安全性,减少类似意外事件的发生。大家应该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出行安全。
    结语
    骑车摔倒是否算作工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自己在上下班途中摔伤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的缴纳由员工和单位共同承担,因此,如果发生工伤,员工可以向单位请求赔偿,并由单位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此外,这起骑车意外事件也提醒人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改善,以确保每个人的出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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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