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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积分入学应该如何办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积分入学流程的主要思想。流程包括申报居住证积分、查询结果并打印,以及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需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并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进行积分。入学条件以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为基本条件,其中要求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按积分政策折算后积分为11分。入学材料请关注成都教育网、成都招生考试网。实施办法以流动人员“合法稳
    法律分析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二、成都积分入学条件
    11分的积分指标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能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能低于1分;未积分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具体操作时可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即“社会保险及居住证明两个满一年”,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
    2014年起,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其中要求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按积分政策折算后积分为11分,延续了之前的入学条件。
    三、成都积分入学材料
    市教育将根据《实施办法》出台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入学通知,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请及时关注成都教育网、成都招生考试网。
    四、《实施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制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对积分入学政策进行了相关规定。
    成都积分入学政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分入学政策,二是电脑派位入学政策。
    1. 积分入学政策: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积分入学政策主要适用于具有成都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积分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成都市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在申请入学当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180天;
    (3)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本学段相应年级的学籍。
    2. 电脑派位入学政策:
    电脑派位入学政策主要适用于具有成都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入学方式通过计算机随机派位进行。
    (1)随机派位对象:具有成都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派位方式:计算机随机派位;
    (3)派位结果查询:通过成都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或拨打教育部门电话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各学校的积分入学政策及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家长应仔细查阅学校相关规定,确保符合条件。
    结语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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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