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务人所欠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在还款期限到期前主动找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延后还款期限,包括延期还款期限期间的利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合同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到期不还的话而又没有与债权人协商的话,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清偿债务,债务人又拒不执行的,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