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评定伤残等级前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一般按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支付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不能自理: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